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火箭农场怡城雅居装饰工作室、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02民初1907号之二
原告:哈密火箭农场怡城雅居装饰工作室,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火箭农场阿里山路御都花园8栋1单元107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200MA7854FW2F。
经营者:尹小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令军,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帝,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火箭农场衡山北路西285号河北大厦10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200MA7766JU13。
法定代表人:胡杰。
原告哈密火箭农场怡城雅居装饰工作室与被告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哈密火箭农场怡城雅居装饰工作室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火箭农场怡城雅居装饰工作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哈密火箭农场怡城雅居装饰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 杨 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布尔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