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市跃铭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202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跃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第十三师火箭农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哈密市跃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哈密市跃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跃铭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兵1202民初169号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裁定本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俊
审判员 韩  石  磊
审判员 田  玉  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祖姆热提赛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