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市锦成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02财保135号
申请人:哈密市锦成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第十三师大营房幸福路和盼苑小区4-5-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75QY001。
法定代表人:韩广军,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火箭农场衡山北路西285号河北大厦3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MA7766JU13。
法定代表人:胡杰,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火车站支行存款7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哈密市锦成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市锦成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火车站支行存款70000元。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哈密市锦成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寇 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佳容
书 记 员  李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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