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601民初2822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火箭农场衡山北路西285号河北大厦3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MA7766JU13。
法定代表人:胡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倩倩
书 记 员  夏 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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