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市跃铭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202执异1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火箭农场衡山北路西285号河北大厦3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MA7766JU13。
法定代表人:胡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丰,新疆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光,新疆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跃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青年路警察小区二期2号1栋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860M93D。
法定代表人:魏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伯军华,新疆哈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跃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22)兵1202执334号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哈密垦区人民法院该执行案件,理由是该案件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022年4月15日,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新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赵 伟
人民陪审员  叶迎春
人民陪审员  魏晓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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