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鑫永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金鑫永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223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丁朝晖,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法定代表人:马学平,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回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9)新42民终字10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
1、由被执行人新疆***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8 309.25元,违约金47 492.78元,利息44 326.59元,案件受理费2 293.12元,及保全费2 511元,合计254 932元;2、承担本案执行费3 72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新疆***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新疆***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新疆***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网银开户信息。
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沙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登记。
4、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学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予以发布。
5、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254 932元未能执行。
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新疆***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朝晖,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新疆***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朝晖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也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韬
审  判  员   王 陶
审  判  员   赵志莲
二 〇 二 〇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罗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