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2财保201号
申请人:***,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兰,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妻子,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申请人:新疆泰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片区苹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约35岁,汉族,新疆泰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申请人:***,男,约35岁,汉族,新疆泰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新疆泰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1,45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新疆泰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41,450元。
案件申请费1,227.2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美玲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杨京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