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5807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克苏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泰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发,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泰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诉权,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6元,减半收取计1,943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