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7407号
原告:新疆天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严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女,1991年7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初中文化程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新疆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天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疆天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新疆天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文  杰
审 判 员     牛复云
人民陪审员     陈洁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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