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朱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2民初2693号 原告:新疆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朱某,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市。 原告新疆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83.14元,减半收取计6841.57元,由原告新疆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