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星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星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兵0103财保17号
申请人:新疆星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乌鲁木齐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申请人新疆星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案款2,992,000元。申请人新疆星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12325073901537709135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星飞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案款2,99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罗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