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

福海县新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23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福海县新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阿尔达乡干河子四村184号。
法定代表人:宋昕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雪芹,该公司出纳。
被执行人:**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文化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吕光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海县新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3民初13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海县新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日受理本案,于2022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新4323民初13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款91521.2元、案件受理费1044.01元。被执行人已自愿履行50000元,被执行人名下存款6764.34元亦划拨并付给申请执行人,合计执行到位56764.34元,剩余案款34756.86元及案件受理费1044.01元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及对被执行人**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除已扣划的账户,其余账户均为农民工工资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无法冻结扣划。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无经济收入、无网络资金、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保险登记、无公积金登记等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以上查询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福海县新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福海县新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表示也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艺  钟
审判员 哈力木江马木提
审判员 阿尔达 克木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库拉沙依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