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塔城市世平大板销售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201执异3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文化路三水巷新农步行街B座2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吕光容。
申请执行人:塔城市世平大板销售店,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也门勒乡三工村。
经营者:张世平。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维吾尔自治区。
在本院执行塔城市世平大板销售店与被执行人***、**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对冻结异议人的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称,根据调解协议,我公司与***进行结算后,如有未付工程款才有协助执行义务,目前我公司与***未进行结算,尚不知是否有工程款可以结算。目前正值年底,我公司尚有农民工务工工资未发放,冻结账户已经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请求中止(2021)新4201执2051号执行裁定的执行,解除对异议人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塔城市世平大板销售店与被执行人***、**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7月2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塔城市世平大板销售店一次性支付材料款560,000元。二、被告**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在与***工程结算后,如有未付工程款,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塔城市世平大板销售店负有协助给付义务。本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2021)新4201民初1606号民事调解书,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调解协议,塔城市世平大板销售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异议人在与被执行人***结算后,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协助给付,故异议人只是协助执行义务,不具有直接的给付义务。异议人与***的工程款未进行结算,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异议人无法履行协助义务,故对异议人的账户进行冻结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新4201执2051号执行裁定对异议人**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     刚
人民陪审员     郑生有
人民陪审员     金爱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