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某某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雅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2民终12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住**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成,**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地区塔城市文化路三水巷。
法定代表人:吕光容,**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地区塔城市文化路三水巷。
法定代表人:邢鹏,**雅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鸿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雅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2021)新4201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提供付款票据、收条等证据,因未于一审期间出示,一审对被上诉人就案涉工程支付款项的内容、金额等事实未予查明。另,2017年10月2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解除协议明确对上诉人完成的工程量按二类取费决算,2017年11月9日上诉人签名的承诺书中备注“公司与***的结算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一审期间提供的工程预算报告不认可,双方亦未举证按解除协议约定共同委托第三方结算,在此情况下一审未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证明责任,未查清上诉人施工工程价款,二审期间上诉人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2021)新4201民初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印新红
审  判  员      刘琳 
审  判  员     张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