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323民初958号
原告:福海县新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阿尔达乡干河子184号。
法定代表人:宋昕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铭,福海县阿尔达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市文化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吕光荣,该公司经理。
原告福海县新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福海县新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海县新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海县新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8.04元,减半收取计1044.02元,由福海县新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若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库力巴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