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2045号
原告:***,男,1968年4月4日出生,住**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99号1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地区塔城市文化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住**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努尔祖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铭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