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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2045号 原告:***,男,1968年4月4日出生,住**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99号1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塔城地区塔城市文化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住**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努尔祖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铭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