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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01民初2187号 原告:***,男,1965年5月3日出生,住**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白***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补吉,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系***妹妹。住四川省甘洛县。 第三人:**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文化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与**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塔城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被告***与被申请人煜昆仑公司、原告***认定劳动关系一案,以塔地劳人仲字(2022)1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案的第三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首先,虽然裁决书没有裁决原告承担任何责任,但案涉工程是原告单包劳务的,被告产生的所有费用也是与原告息息相关的。根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劳动仲裁第三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次,***是外省来塔务工人员,属于农民工性质,被包工头木呷热打雇佣到煜昆仑建筑工地后从事劳务,其工作时间也不是固定的、长期的。他就是干一天拿一天工资,想干就干,也可以随时走人。所以这种性质的工作是典型的劳务关系,其在工地上受伤按雇主责任纠纷解决,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另一方面,***也不宜认定为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被申请人煜昆仑将劳务单包给原告***,原告又将土建的部分劳务转包给木呷热打,不管劳务转包有没有资质、合不合法、有没有效都说明这是劳务纠纷,是临时性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雇佣关系。综上所述,***在工地从事大工,就是按天领劳务工资,具有随意性、临时性、季节性,双方没有形成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争议,请求人民法院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与、**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已在塔地劳人字(2022)10号案件中由塔城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该案中***为第三人,并未被裁决承担实体义务,仲裁结果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本案中起诉***与**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邮寄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