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3执恢70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俊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岗区**直路**号。
法定代表人:蔡常群,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福强,男,196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岗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8日生,汉,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泰山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广街**号号。
法定代表人:谷吉泽,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俊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福强、***、哈尔滨市泰山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货款820921元、违约金261276元、案件受理费16688元,现执行回款138500元。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福强名下的车牌号为黑A126**名爵牌汽车的车籍档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福强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芦家小区(建筑面积:93.1平方米)的房产档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亮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