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682执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长河大市场新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岳阳楼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682民初9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于2022年3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依法查询其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3月18日向临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临湘市住房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息红利信息、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除本院依法冻结其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4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663元、执行费659.94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胥出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