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802民初477号
原告内蒙古蒙邦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临陕路公安驾校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内蒙古双河羊绒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经济开发区西区开源北路2号。
原告内蒙古蒙邦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双河羊绒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蒙邦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蒙邦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