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昆明仁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执异62号
第三人:云南捷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实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阿拉乡三瓦村小石山脚办公楼二层203号。
法定代表人:熊国宝,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投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原云南建筑机械厂),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实验区民航路27号五里多农博广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朱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秋菊,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长坡对锅村。
法定代表人:韩剑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投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5)官法执字第238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云南捷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5)官法执字第23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回函等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云南建投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官民二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云南建投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官法执字第238号。
另查明,2020年7月5日,云南建投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云南捷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杨**、熊国宝、徐巧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云南建投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对债务人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云南捷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附件《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明细》中载明转让的债权包括:(2014)官民二初字第425号判决书、(2015)官法执字第238号所确定的债权;(2014)官民二初字第426号判决书、(2015)官法执字第239号所确定的债权;(2014)官民二初字第427号判决书、(2015)官法执字第237号所确定的债权;(2014)西法民初字第4403号判决书、(2015)西法执字第461号所确定的债权。2020年7月5日,云南建投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云南建投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现公司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云南捷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之后应当向云南捷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债务。同日,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回函》,明确确认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并确认应向云南捷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偿还债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本案涉案债权,故第三人云南捷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云南捷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为(2015)官法执字第23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贾孟书
审判员  唐建芳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