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7101民初292号
原告:云南培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牛街庄办事处东郊贵昆路92号盛达物流信息中心8栋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RRLJ9U。
法定代表人:刘培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贵,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建投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民航路27号五里多农博广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382J。
法定代表人:朱良。
原告云南培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云南培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2年4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培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珉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姚江涛
书 记 员 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