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403民初4071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市政建设局、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园林绿化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4,240元,减半收取17,120元,由原告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启峰
审判员 贾立法
审判员 李艳梅
书记员 李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