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403民初187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鼎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691元,减半收取计11845.5元,由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杨军梅
法官助理 廖萍华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