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三明市鼎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403民初612号 原告: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斗西路209号电控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08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鼎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荆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050349374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邦公司”)与三明市鼎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晟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鼎晟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鼎晟源公司向城邦公司支付设计费2111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4年1月4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判令鼎晟源公司向城邦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天支付设计费总额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4年1月4日计付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鼎晟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8日,城邦公司与鼎晟源公司签订一份《三明市荆西红酒小镇景观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总景观设计面积约为300000m²,第一期工程设计面积为195900m²,其中别墅前庭后院面积79000m²,设计费7.5元/m²,庭院之外的景观面积116900m²,设计费15元/m²,本合同价款合计2346000元。城邦公司完成第一期工程全部的设计义务之后,鼎晟源公司只向城邦公司支付了10%的设计费。城邦公司多次讨要其余90%的设计费用,鼎晟源公司总是找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 鼎晟源公司辩称:1.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从2014年1月4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2.设计合同签订后,城邦公司未做设计工作,无需返还设计款。设计合同分为4个设计方案,每个阶段应当提供方案。但是设计合同签订后,城邦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设计方案也没有任何设计结果;3.城邦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没有依据,城邦公司未涉及方案,设计合同也并没有约定利息。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8月18日,鼎晟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城邦公司作为设计方(乙方)签订《三明市荆西红酒小镇景观工程设计合同》,双方协商主要内容:一、工程名称:三明市荆西红酒小镇景观工程;工程规模:占地面积约55万平方米,总景观设计面积约30万平方米;二、设计阶段:概念方案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扩初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第一阶段:概念设计(占总设计量的20%),自甲方提供书面设计意向任务书且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前期设计运作费(定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本阶段设计成果。第二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占总设计量的10%):自甲乙双方初步设计沟通并收到甲方支付上笔费用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本阶段设计成果。第三阶段:扩初设计阶段(占总设计量的20%),乙方完成阶段工作成果汇报后获得甲方同意进行下一阶段工作后,将展开扩初设计工作。第四阶段工作:施工图(占总设计量的40%)在甲乙双方沟通、确定完扩初设计内容后,乙方将开始进行所有施工图设计工作。三、合同价款的支付: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期价款总额的10%,作为项目前期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交方案设计成果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额的30%(按实际经确认的方案面积计算);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路设计成果,并经甲方确认收到的最终设计图纸之日起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期设计款总额的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款总额的5%。第二期设计费支付方式同第一期,价款按实际设计面积计算。四、双方责任。甲方委派**为该项目的负责人,代表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进行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等工作。在设计及施工图阶段,甲方向乙方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设计成果均以书面的形式且经该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方为有效指令。 2.2013年9月10日,鼎晟源公司向城邦公司支付150000元;2014年11月4日,鼎晟源公司向城邦公司支付8946元。 上述事实,有城邦公司提供的邮件往来记录、工程设计合同、总平面图、局部设计截图、三明荆西红酒小镇景观概念设计方案、三明市荆西红酒小镇景观工程施工图、光盘等予以证实,并与当事人庭审**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城邦公司与鼎晟源公司签订《三明市荆西红酒小镇景观工程设计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第二条约定:设计为四个阶段,概念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扩初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设计工作内容和成果要求。第五条约定:在设计及施工图阶段,城邦公司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设计成果,需以书面的形式且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城邦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鼎晟源公司提交书面形式且经过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设计成果,故本院认为,城邦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完设计义务,而鼎晟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158946元的前期设计费用。因此对城邦公司要求鼎晟源公司支付设计费用2111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691.2元,减半收取计11845.6元,由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蔚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