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民再1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斗西路**电控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涨,***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报,***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莆田市园林管理局,住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胜利北路东岩山公园div>
法定代表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邦设计研究院)因与被申请人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3民终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闽民申313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邦设计研究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城邦设计研究院的诉讼请求;2.判令莆田市园林管理局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莆田市园林管理局招标文件以及讼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关于设计费的计取的表述是清楚明确的。原判决认定“综合上述证据,可以推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涉案合同第七条所约定之‘工程实际设计费计费额按照财政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预算计取’应当以设计费的计算基数不超过2600万元为限”,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若不同意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限制,可以不参与投标,反过来说,上诉人参与投标即体现了对该限制的认可。”在查清了2600万元只是作为莆田市园林管理局编制招标文件需要预估的数字后,作出上述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莆田市园林管理局辩称:一、本案设计费计算基数限制在2600万元之内系城邦设计研究院与莆田市园林管理局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1.《莆田市园林景观设计方案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载明“项目总用地面积约6.5公顷”“工程造价:约2600万元”,《设计任务书》载明“本景观工程投资限额:少于400元/平方米”,明确表示本案为限价设计。2.城邦设计研究院投标时提供的《设计说明书和设计方案汇编缩印本》的技术经济指标投资估算价为2577.3145万元,即认可本案工程投资限额少于2600万元。3.讼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第四条载明:“总用地面积约6.5公顷”“工程估算建安费2600万元”;第七条“设计费用”和第八条“支付方式”载明的系列具体金额以及合同附件1《关于设计收费详细计算过程》的设计费计算均印证了设计费计算基数限制在2600万元以内。二、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确。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在招标文件中所载已明确案涉工程为限价设计,设计费计算基数限制在2600万元以内。城邦设计研究院在明知招标文件的上述限价内容后,提交了投资估算价为2577.3145万元的投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而城邦设计研究院要求工程设计费按财政审核额51410936元为计费基数,即是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计费限价条件。
城邦设计研究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莆田市园林管理局立即支付拖欠的设计费872451元;2.判令莆田市园林管理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7月2日,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对莆田市绶溪公园二期企溪北侧片区设计项目委托福州功在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发布招标公告。莆田市园林景观设计方案招标文件(招标编号:莆功招[2012]025号)第2**、投标须知前附表载明项目名称为莆田市绶溪公园二期企溪北侧片区设计项目,项目总用地面积约6.5公顷,具体以地形图上划定的范围为准;招标内容和范围为绶溪公园企溪北侧片区总平面规划、道路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绿化规划设计、给排水绿化设计、夜景照明及环境艺术小品建设设计、配套设施规划设计等。设计深度须达到规范的要求,方案优化、修改及施工图设计和后续现场施工服务等工作。工程造价约2600万元(以经有关部门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为准)。中标单位需交合同履约保证金50000元。二、投标须知中载明工程设计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收费标准并下浮20%计算,采用一次性包干方式(含设计修改费、服务费以及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等),以财政审核后的工程预算价为计费额基数中标人必须负责按时无条件负责总平面规划和设计方案优化及施工图修改,直至招标人满意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或审批通过。设计费应包含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可能发生的费用(含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项目、专业方案设计优化修改等费用及施工图纸审查费用)及后续服务费以及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等。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市场及投资规模等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中标人在签订设计合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50000元。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招标人、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申请返回履约保证金。第6章设计任务书对项目概况描述为莆田市绶溪公园二期企溪北侧片区位***公园中,隶属于荔城区、城厢区。总用地面积约6.5公顷。第六点其他说明为本景观工程投资限额少于400元/平方米,设计费收取基准价按财政审核的预算价。城邦设计研究院制作的《设计说明书和设计方案汇编缩印本(副本)》对投资估算为2577.3145万元。
2012年7月27日,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委托福州功在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公示中标人为城邦设计研究院。2012年8月,莆田市园林管理局作为发包人与城邦设计研究院作为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合同第三条对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约定为:构成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1.本合同协议书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2.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设计任务书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6.双方有关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2中标函(文件);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4投标书(文件)。第四条约定项目名称为莆田市绶溪公园二期企溪北侧片区设计项目。项目设计用地范围东临324国道,西至香格里拉大酒店,南起企溪,北靠经济总部,总用地面积约6.5公顷。工程估算建安费2600万元。工作内容为绶溪公园企溪北侧片区总平面规划、道路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绿化规划设计、给排水绿化设计、夜景照明及环境艺术小品建设设计、配套设施规划设计等。第七条对设计费用约定为双方商定本项目设计费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收费标准收取,设计费优惠20%,按80%收取,即工程设计费=基本设计费×80%。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收费标准。工程实际设计费计费额按照财政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预算计取。a.基本设计收费114.862万元。b.工程设计费=基本设计费×80%=114.862×80%=91.8896万元,设计费详细计算过程见附件1。第八条约定支付方式:8.1设计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设计人提供等额正式发票。8.2设计费支付条件和金额:(1)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首期支付合同暂估设计费总额的10%作为定金,计9.1889万元;(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并经业主、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80%,计73.5116万元;(3)在完成整体项目竣工验收后7日内,付清设计费尾款10%。第九条9.1.2约定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的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定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附件1设计收费详细过程为:1.1根据预估园林绿化工程建安费2600万元,采用直线内插法公式Y=Y1+(Y2-Y1)/(X2-X1)*(X-X1)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基价=38.8+(103.8-38.8)/(3000-1000)*(2600-1000)=90.8万元。1.2专业调整系数取1.1。1.3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值1.15。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项目暂估设计费为91.8896万元。2012年12月27日,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向城邦设计研究院支付定金91889元。
2012年11月20日,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发出《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等同志工作关系的通知》,决定借用在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帮助工作的**、***、***等十四位同志调整到莆田市××林服务有限公司工作。
2015年2月4日,莆田市城市园林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投资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莆田市绶溪公园二期企溪北侧片区园林景观工程竣工(完工)验收会议,与会验收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同意按现状竣工(完工)验收。
2015年12月22日,莆田市财政局出具《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莆田市绶溪公园二期企溪北侧片区园林景观工程预算审核结论的通知》(莆市财建审预[2015]205号),通知莆田市城市园林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的莆田市绶溪公园二期企溪北侧片区园林景观工程预算,经莆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送审造价71293122元,审定额51410936元,净核减19882186元,净核减率27.89%。
2012年11月29日,城邦设计研究院向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开具发票号码为08921170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具项目为莆田市绶溪公园二期企溪北侧片区设计项目,金额为91889元。2016年2月1日,城邦设计研究院开具十四张厦门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均为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莆田市绶溪公园二期企溪北侧片区设计项目设计费,票号及金额分别为:编号×××17、金额105000元;编号×××18、金额105000元;编号×××19、金额105000元;编号×××20、金额105000元;编号×××21、金额105000元;编号×××22、金额105000元;编号×××23、金额105000元;编号×××24、金额102620元;编号×××25、金额100000元;编号×××26、金额100000元;编号×××27、金额100000元;编号×××28、金额100000元;编号×××29、金额100000元;编号×××30、金额100000元。莆田市园林管理局确认收到票号为×××17、×××18、×××20、×××21、×××22、×××23、×××27、×××28、08921170的发票。
2012年12月27日,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向城邦设计研究院支付定金91889元。2016年8月2日,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向城邦设计研究院支付设计费735116.8元。2016年10月20日,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向城邦设计研究院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
2016年5月19日、2016年6月14日、2017年5月5日、2017年6月21日、2018年4月12日、2018年9月3日、2018年11月23日、2019年5月9日,城邦设计研究院的总工程师***通过微信向莆田市城市园林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催讨设计费,聊天记录中提到材料送园林局,由园林局研究。
2018年7月27日、11月30日、2019年4月15日,城邦设计研究院的总工程师***向莆田市园林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催促支付设计费,但均未收到回复。
2019年5月16日,城邦设计研究院委托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新财向莆田市园林管理局邮寄《关于要求支付工程设计费的函》。城邦设计研究院向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催讨剩余设计费未果,于2019年7月25日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城邦设计研究院与莆田市园林管理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莆田市园林管理局辩称设计费尾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5年2月11日至2017年2月13日,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案涉工程于2015年2月4日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在完成整体项目竣工验收后7日内付清设计费。城邦设计研究院的工程师***自2016年5月19日起多次向莆田市城市园林服务有限公司的***催讨设计费,***原在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帮助工作,于2012年11月20日调整到莆田市园林服务有限公司,而2015年2月4日系由莆田市城市园林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各单位进行案涉工程的验收,莆田市财政局出具的预算审核结论通知也载明案涉工程预算审核由莆田市城市园林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从该些事实可以看出,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对案涉工程的诸多事宜均交由莆田市城市园林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且***也提到材料有送至园林局,故城邦设计研究院向莆田市城市园林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催讨设计费,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本案城邦设计研究院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约定合同协议书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设计任务书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双方有关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中标函(文件),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投标书(文件)均构成合同的文件,是能互相说明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第四条约定“总用地面积约6.5公顷”“工程估算建安费2600万元”,附件1对设计费的计算以工程建安费2600万元为计算基数,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前附表》载明“项目总用地面积约6.5公顷”“工程造价约2600万元”,《设计任务书》载明“总用地面积约6.5公顷”“本景观工程投资限额少于400元/平方米”,结合上述合同文件可知,对合同第七条设计费用的约定“工程实际设计费计费额按照财政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预算计取”应理解为设计费的计算基数不超过2600万元,若工程造价在2600万元以内则按财政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预算计取。**,城邦设计研究院投标时所提供的《设计说明书和设计方案汇编缩印本》对投资估算为2577.3145万元,说明城邦设计研究院明知也是按照要求在投资限额2600万元的范围内进行设计。故本案设计费应以2600万元为计算基数,即91.8896万元。莆田市园林管理局还应向城邦设计研究院支付的设计费计算为:918896元-91889元-735116.8元=91890.2元。
一审法院判决: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91890.2元。
城邦设计研究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城邦设计研究院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二审期间,城邦设计研究院对一审查明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一审判决书中对招标文件的摘录并不完整。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对一审查明事实无异议。对各方均没有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根据上诉人城邦设计研究院的上诉请求,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关于本案设计费计算基数的合意的认定,对此,予以分析如下:关于本案设计费计算基数的认定。首先,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第三条约定了合同文件的组成范围及其适用的优先次序,明确约定“本合同协议书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作为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最优先适用的文本。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作为最优先适用的文本,在第四条和第七条分别约定了“工程估算建安费2600万元”和“工程实际设计费计费额按照财政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预算计取”两个看似矛盾的条款。对于同一份合同上出现字面的不一致,依据该合同第三条关于“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之约定,应当综合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即涉案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前附表》、《设计任务书》等文件的相关条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探明。根据一审采信的证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附件1对设计费的计算以工程建安费2600万元为计算基数,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载明“项目总用地面积约6.5公顷”“工程造价约2600万元”,《设计任务书》载明“总用地面积约6.5公顷”“本景观工程投资限额少于400元/平方米”。综合上述证据,可以推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涉案合同第七条所约定之“工程实际设计费计费额按照财政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预算计取”应当以设计费的计算基数不超过2600万元为限。其次,仅就该合同本身而言,相比于第七条“工程实际设计费计费额按照财政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预算计取”之约定,合同在第四条“工程估算建安费2600万元”部分特别以下划线加以强调,由此可知,双方对该条款的重要性有充分的注意和认可,上诉人关于2600万元仅仅是一个估算数额而不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城邦设计研究院投标时所提供的《设计说明书和设计方案汇编缩印本》对投资估算为2577.3145元,说明城邦设计研究院是按照投资限额在2600万元范围内的标准进行设计,可以佐证双方合意的真实内容。再次,本案中,上诉人若不同意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限制,可以不参与投标,反过来说,上诉人参与投标即体现了对该限制的认可。故上诉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设计费应以2600万元为计算基数是正确的,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亦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讼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计费额金额的问题。再审期间,各方当事人一致主张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附件1中所载公式计算设计费,各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莆田市园林管理局主张计算公式中的计费额,即建安费,应当限定以2600万元计;而城邦设计研究院主张应当按照财政审核认定的工程预算款51410936元计。
讼争《莆田市园林景观设计方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载明:“工程造价约2600万元(以经有关部门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为准)”。“投标须知”第13.1条载明:“工程设计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收费标准并下浮20%计算,采用一次性包干方式(含设计修改费用、服务费以及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等),以财政审核后的工程预算价为计费额基数。”“其他说明”载明:“本工程投资限额:少于400元/平方米,设计费收取基准价按财政审核的预算价。”
讼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第七条约定“设计费用”:“双方商定本项目设计费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收费标准收取,设计费优惠20%,按80%收取,即工程设计费=基本设计费×80%。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收费标准。工程实际设计费计费额按照财政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预算计取。a.基本设计收费114.862万元。b.工程设计费=基本设计费×80%=114.862×80%=91.8896万元,设计费详细计算过程见附件1。”附件1《设计收费详细计算过程》第1.1条载明:“根据预估园林绿化工程建安费2600万元。……”
上述约定表明,讼争招标文件及设计合同中所载的“2600万元”均为预估价格,并未体现以2600万元为计费额上限的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已明确约定按照财政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预算金额为计费额,城邦设计研究院主张以51410936元为计费额具有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再结合讼争合同约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应当认定讼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设计费为1699456元,扣除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已经支付的827005元,该局尚欠付设计费872451元。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的设计费计费额金额缺乏合同依据,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3民终650号民事判决及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2民初4618号民事判决;
二、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城邦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872451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24.5元,减半收取计6262.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4.5元,均由莆田市园林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