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铭园建设有限公司

建德市东胜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铭园建设有限公司、费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民初575号之一

原告:建德市东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寿昌镇大塘边村。

法定代表人:蔡建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寿平,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佩,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铭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建德市更楼街道商贸街208号更楼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建德市东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铭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建德市东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东胜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东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德市东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翀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