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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82执232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铭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住建德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铭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82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铭园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管理费107719元,损失1125907元,案件受理费138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案未履行,被执行人***有位于建德市XXX,有退休工资及存款3862元。被执行人无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62元,尚不足支付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位于建德市XXX房地产,该房为农村自建房,无法处置。本院另案依法按期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退休工资,申请执行人经分配受偿2276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铭园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2年3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管理费84959元,损失1125907元,案件受理费10013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23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赖雪明
人民陪审员钱晓
人民陪审员卢慧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陈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