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铭园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铭园建设有限公司、戴国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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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82执2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铭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戴国友,男,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铭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国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18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0159.38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4月2日自愿达成解协议,协议约定如下:一、由被执行人戴国友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铭园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250000元,该款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2000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付清。二、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本案则执行完毕;若有一期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浙江铭园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22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方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