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501民初1850号
原告:***,女,1987年9月10日生,哈尼族,无业,住个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铭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更楼街道商贸街208号更楼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铭园建设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住所地:个旧市御景路1号01幢20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铭园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铭园建设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梦园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55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