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与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济民保字第22号
申请人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XX、***,山东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与被申请人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济南仲裁委员会已将申请人的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提供的担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彭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志

二0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亓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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