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与济南银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历商初字第513号
原告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银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与被告济南银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50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负担。
审判长刘虎
人民陪审员冯青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