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隆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隆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创意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901民初6958号
原告:大理隆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大理镇应乐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3365519658。
法定代表人:丁文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创意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海东镇菠萝山大理创意经济园区创智区一期一号工坊C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0594799251。
法定代表人:文远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思,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大理隆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瑞公司)与被告大理创意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园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意园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隆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161,515.67元;2、判决被告支付工程垫付款20,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168,438.84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大理恒大山屿海项目首期开盘区域35KV高压线迁改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负责对35kV高压专线迁改工程应包方案深化设计、施工图报供电局并通过审批,工程所涉的供电局及相关部门手续办理协调,包材料采购及安装包验收通电,包移交(不含铁塔占地赔偿及通道占用费)。合同价款为4,943,852.73元一次性包干,付款方式为:(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固定总价的20%作为备料款;(2)工程完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交真实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完成结算工作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3)工程签证由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进行确认(注明原因、内容、具体工程量),变更或增加的工程费用随工程结算款支付;(4)合同结算总价款的3%为质量保修金,自工程竣工之日起满两年且经过甲方验收确认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时,10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付清该保修金给乙方,如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乙方负责维修,相应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不足扣除的,由乙方承担超出部分费用。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完成了该项工程全部内容。被告曾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10,423.58元,剩余工程质保金、工程垫付款、工程款利息合计349,954.51元至今未付。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被告创意园区公司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原告诉请的工程垫付款20,000元不应得到支持。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工程垫付款的事实,经答辩人查找资料,也并未发现存在此项事实。二、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利息168,438.84元未提供相应计算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涉案工程2018年11月9日完成竣工验收,后双方办理结算,确认结算金额为5,383,855.63元,但由于涉案工程部分进度款金额涉及在2019年4月1日后才开具发票,当时恰逢国家税改,其发票税金为税改后的9%,而非合同约定的10%,故支付结算款时扣除了该部分税金调差金额11,916.38元。答辩人认为除涉案工程质保金161,515.67元外,其余结算款项均已付清,不存在欠付工程款进而需要承担相应利息的情况。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准备相应资料后,向答辩人要求退还质保金,答辩人于2021年8月12日审核完毕同意退还。故答辩人认为即使应该承担利息,也应按质保金161,515.6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2日起10个工作日后(即2021年8月25日起)按一年期LPR(3.85%)按日进行利息的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联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大理恒大山屿海项目首期开盘区域35KV高压线迁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大理恒大山屿海项目首期开盘区域35kV高压线迁改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价款为固定包干总价4,943,852.73元,工期为60个日历天,要求开工日期为2018年5月10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工程质保期为二年,合同结算总价款的3%为质量保修金,自工程竣工之日起满两年且经过甲方验收确认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时,10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保修金。此外,合同还就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施工,至2018年10月19日完工。2018年11月9日,工程经验收合格。2018年11月30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并制作《工程结算造价表》,确认工程总价款为5,383,855.63元。2021年5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质保金申请报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161,515.67元,被告至今未支付。
另查明,2018年9月30日,原告代被告向村民支付了铁塔占地的赔偿款2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了欠条,载明于2018年12月底无息归还,到期后被告未付款。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以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1,403,656.97元,被告承诺承担该款12%的利息,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68,438.8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大理恒大山屿海项目首期开盘区域35KV高压线迁改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形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进行了施工,且工程已经整体验收合格。双方已进行结算,工程价款已确认。合同约定工程质保期为二年,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161,515.67元,结合工程于2018年11月9日验收、双方于2018年11月30日结算的事实,原告的此项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欠条、收条(村民出具)等证据能够证实原告为被告垫付赔偿款20000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请亦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工程款1,403,656.97元的12%的利息,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理创意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隆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61,515.67元、垫付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大理隆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承担1,500元,被告承担1,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