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民初2047号
原告:湖北新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总口大道44号。
法定代表人:黄江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江中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红梅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鞠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2幢7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列,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德盛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凤岐路1956号尚东花园8号楼1-902。
法定代表人:李兴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新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潜江中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盛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新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北新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潜江中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盛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新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计973元,由原告湖北新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俊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