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天元区永兴运输服务部、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236号之三
原告:天元区永兴运输服务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珠江花园15栋208号。
经营者:胡向阳,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宾,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服务部员工,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被告: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2幢7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芳。
被告:湖南朋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5号嘉盛紫苑江岸5栋804号。
法定代表人:彭军华。
被告:湖北天尚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金色环路16号2层218室。
法定代表人:汪福。
原告天元区永兴运输服务部与被告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朋华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天尚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天元区永兴运输服务部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元区永兴运输服务部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元区永兴运输服务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天元区永兴运输服务部负担。
审 判 长 刘 伟 良
人民陪审员 全 美 萍
人民陪审员 龙  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实习陶纯
书 记 员 周 颖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