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7414号
原告:武汉石全石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常宁里特1号台银大厦1栋1**15层15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2幢7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石全石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石全石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石全石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石全石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石全石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