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2272号
原告: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2幢7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527号中胜国际综合楼栋/**18层(13)办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胜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