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3582号
原告:李自德,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伶俐、**,系湖北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向洲,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武汉第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心。
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广江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自德与被告向洲、武汉第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广江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自德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自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元(原告李自德已预交),由原告李自德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