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美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十四冶绿色新材料有限公司、昆明美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844号 申请人:云南建投十四冶绿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兴呈路斗南路口。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美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昆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建投十四冶绿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美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云南建投十四冶绿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美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计价值427941.8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由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427941.84元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明美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计价值427941.8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祁 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