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泰连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泰连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2502执18号
申请人昆明泰连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文,该公司董事长,住昆明市。
被执行人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昆明泰连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执行,执行标的1415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因欠债太大,已歇业二年多,现无履行能力,所属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土地等已被本院查封,现由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整体处置,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开远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2执1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在终结期间,如申请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