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浩源建筑有限公司

瑞丽市浩源建筑有限公司、瑞丽市新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102财保80号
申请人:瑞丽市浩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广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316262808A。
法定代表人:尹常雄,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正杰,云南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1811020383。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瑞丽市新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瑞丽大道**楼**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KHYMF4H。
法定代表人:郭尚贵。
申请人瑞丽市浩源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瑞丽市新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瑞丽市浩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瑞丽市新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云南德宏分行芒市支行账号为25×××70的账户、开户行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分行账号为12×××86的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瑞丽市支行账号为53×××38的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共计495万元。申请人瑞丽市浩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购买的责任限额为495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瑞丽市浩源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瑞丽市新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云南德宏分行芒市支行、账号为25×××70的账户,开户行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分行、账号为12×××86的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瑞丽市支行、账号为53×××38的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共计495万元(实际冻结数额以银行回执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瑞丽市浩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柳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雷睿
书记员詹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