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3102执12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瑞丽市浩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广母路108号3栋19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316262808A。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正杰,广东邦南(瑞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瑞丽市新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瑞丽大道500-47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KHYMF4H。
法定代表人:郭尚贵,系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瑞丽市浩源建筑有限公司与瑞丽市新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瑞丽市新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2022)云3102民初19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瑞丽市浩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55206.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执行费21321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瑞丽市新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9日到瑞丽市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瑞丽市新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相关不动产登记记录。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划拨了被执行人瑞丽市新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富滇瑞丽分行账户内被保全款项共计1660125.60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瑞丽市新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申请执行人瑞丽市浩源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实现债权1660125.60元,未实现债权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瑞丽市新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且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经合议庭讨论决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云海
审判员 杨 坚
审判员 孙 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