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浩源建筑有限公司

保山嘉雅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瑞丽市浩源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102民初560号 原告:保山嘉雅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隆阳区板桥镇马王村委会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PUP1T66。 法定代表人: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瑞丽市浩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瑞丽市广母路108号3栋19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316262808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保山嘉雅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丽市浩源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4月12日,原告保山嘉雅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保山嘉雅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8元,减半收取1819元,由原告保山嘉雅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