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9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民初字第0102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郁州南路69-4号2单元102室。
被告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翡翠北路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