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冶市景***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4执6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景***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荟萃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4178093X9。
法定代表人:刘和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执行人:陈荣如,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执行人:陈升,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景***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荣如、***、陈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21)赣08民终45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荣如、***、陈升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1180000元(采取提取或划拨措施的以出具的协助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的,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军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云
提示: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后,如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请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执行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续冻、续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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