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执异34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云南万隆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777号昆钢大厦写字楼23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耀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姣,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重庆耀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双大道21号2幢11-15。
法定代表人:张陈。
被申请人:云南多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大塘社区委员会王筇路180号吾悦广场S7号楼19层1915号。
法定代表人:饶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耀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万隆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万隆公司)、云南多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云南万隆公司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云南万隆公司称,槐荫法院作出的(2021)鲁0104执保195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了云南万隆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昆明分行6302××××5557银行账户内的预售监管资金96948.6元和兴业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4710××××6033银行账户内预售监管资金,对此云南万隆公司提出异议。一、槐荫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定,并解除对云南万隆公司预售监管资金的冻结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13日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采取扣划措施,不得影响账户内资金依法依规使用;对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得采取冻结或划拨措施。本案并非项目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槐荫法院依法不得影响账户内资金依法依规使用,现槐荫法院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冻结云南万隆公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裁定已经明显违反《指导意见》的规定。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非云南万隆公司所有,账户内资金受政府部门、银行的严格监管,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涉案金融借款非工程款债务,不得冻结、扣划预售资金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九)项规定,“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之规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是保障开发商正常开发对应建设项目、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建设单位及购房人权益的主要资金来源。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虽以云南万隆公司的名义开立,但账户内资金非云南万隆公司所有,账户内资金受政府部门、银行的严格监管,不得用于清偿项目工程建设外的其他债务。涉案金融借款非工程款债务,如通过冻结、划拨预售资金的方式清偿,违反了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的法律规定,重庆耀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冻结云南万隆公司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无相关的法律依据。三、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冻结,已导致云南万隆公司无法申请使用监管资金支付工程款,项目建设进入停滞状态,云南万隆公司经营已十分紧张,随时面临无法向购房者交付房屋的极度困境。根据最高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的(2018)最高法执监105号执行裁定书,最高院认为:“鉴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担负着优先保障开发项目、促进在建工程如期竣工、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核心功能,人民法院对于该账户的保全、执行,相对于普通账户,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在保全阶段,保全人若提出保全被保全人的商品房预售款账户,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在建工程施工情况、建筑材料购买情况、工人工资支付以及税费支付等情况作出严格审查,在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方可采取保全措施,且尽量不采取全部冻结账户资金的方式。即使是在执行阶段,也应在设立该账户的目的已经实现后,或账户资金满足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之外的部分,可采取执行措施。”因受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控及新冠疫情肆虐的重创,云南万隆公司项目销售情况惨淡,已经到了极为艰难的境地。因本案财产保全导致云南万隆公司无法正常申请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已停工,建设项目进入停滞状态,且施工单位及农民工不断通过围堵现场、向政府部门投诉、提起诉讼等方式催要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导致云南万隆公司的经营状况十分紧张。综上,请求解除对云南万隆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昆明分行的6302××××5557账户及兴业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的4710××××6033账户内预售监管资金的冻结。
申请人重庆耀方实业有限公司称,不同意异议人所提异议。
本院查明,2021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21)鲁0104民初935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万隆公司、云南多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该案转入保全,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鲁0104执保19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云南万隆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开设的6302××××5557银行账户内63379.57元,冻结云南万隆公司在兴业银行开设的4710××××6033银行账户内9675.96元。
云南万隆公司向本院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主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8)最高法执监105执行裁定书、商票信息一份。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维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时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切实避免因人民法院保全、执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款项导致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无法拨付到位,商品房项目建设停止,影响项目竣工交付,损害广大购房人合法权益。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之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第二条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建设工程款债权人、材料款债权人、租赁设备款债权人等请求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支付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或者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购房款,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支付,并将付款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请求释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相应额度资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予以准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处理。”依照上述规定,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法院应审慎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不得因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之外的案件进行扣划。本案中,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即使其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本院的冻结措施并无不当,如云南万隆公司请求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支付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或者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购房款,可依据上述规定按照相关流程进行申请。综上,对于云南万隆公司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万隆置地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志林
审判员 李永晶
审判员 赵洪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毛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