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多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多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多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饶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送,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贾木海,董事长。
原审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付恩连,经理。
原审被告:合肥雅施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山东诺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黄佩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多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肥雅施美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诺佰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88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云南多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另一原审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其作为出票人住所地属于票据支付地,该住所在云南省昆明市辖区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且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因此,从本案各当事人情况看,本案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为宜。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案件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被上诉人首先选择原审被告之一的山东诺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富建
审判员  郑国栋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