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勾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勾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万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云07民终9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勾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7113317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男,1970年9月26日生,纳西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永胜县。
上诉人云南勾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21)云072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云南勾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一)对案件标的确定混乱。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所完成的全部分包工程结算审定价款为2322113.56元,该认定与2.5%***为54228.20元的认定前后矛盾,以2322113.56元为工程审定价,2.5%应当是58052.84元,本案结算价到底是2322113.56元还是216928.33元,一审没有明确的认定,把两个数据在同一个案件中作为标的扣减各项费用,是对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二)一审忽视其确认的证据的内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华丽高速公路永胜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协调指挥部明确陈述还未开展项目审计结算工作。上诉人、被上诉人约定按比例分成,但是在工程款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估算式、猜测式判决,是对事实认定的严重错误。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查明本案全部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云南勾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和**剩余全部工程款330000.00元(含2.5%质保金),若上诉人云南勾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时付款,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被上诉人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749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98.00元,减半收取3749.00元,均由上诉人云南勾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