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927民初180号
原告:***,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勾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能澜沧江帮扶项目暨沧源县直过区自然村通硬化项目Z5标段项目部。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团结乡农贸市场旁。
项目负责人:***、***。
被告:云南勾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拓翔路309号建工新城商业中心1幢4层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71133176。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云南勾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能澜沧江帮扶项目暨沧源县直过区自然村通硬化项目Z5标段项目部、云南勾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