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勾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勾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从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927民初1号 原告:云南勾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路309号建工新城商业中心1幢4层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711331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百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从,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勾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云南勾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工程量核定尚未完全结束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勾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70元,减半收取9935元,由原告云南勾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俸俊玲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